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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江苏省动物学会章程

20239月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动物学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Zoological Society,英文缩写:JSZ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江苏省境内动物学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国家发展动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江苏省动物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江苏省和全国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团结动员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动物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动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与时俱进,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江苏省内广大动物学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的秘书处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动物学科学术交流与创新发展

1)组织动物学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不断取得科研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开展动物学科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专业学科学术讨论会、论坛、科技合作和科学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创新体系建设。

(二)推动动物科学知识普及与宣传推广

3)普及动物学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积极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科普教育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4)开展动物学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社会能力与水平。

(三)促进动物科技人才成长与人员培训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主办单位授权,开展高中阶段中学生生物学学科竞赛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开展青少年科学教育和竞赛活动。

6)开展有关动物科学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7)密切联系江苏省内动物学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8)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9)设立与省级学会专业领域相适应的动物学科技类奖项,表彰奖励学会的动物学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培养、培训动物学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动物学科学家和创新团队,承接相关部门委托的动物学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与职能。

10)开展国际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动物学科技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四)服务政府相关科技决策与政策制订

11)组织动物学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12)承接省科协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动物学科技评估、动物学技术标准研制、省级科技奖励推荐、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等职能。拓宽参与公共科技服务渠道,积极参与竞争购买服务。

13)承担中国动物学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开展动物监测、调查、保护与救助

14)承接相关部门委托或社会举报、资助的野生动物救助、保护与调查、监测,为江苏省动物多样性保护事业贡献力量。开展相应的动物保护、救助与监测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动物学科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实施动物生境的评估、监测与修复

15不断深入研究动物与生境的协调统一关系,积极参与生态保护、评估、监测与修复,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技术与人员,为建成“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力量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接受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动物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动物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从事生物学教学(中学)三年以上的高级教师;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动物学科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经会员推荐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四)单位会员:凡热心为发展动物学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动物学科技工作者入会须本人提出申请;

(二)个人亦可由所在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直接向本学会提出申请;

(三)经本学会授权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按会员条件发展并报本学会备案;

(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颁发会员证并公告,且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科普活动和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培训。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优先享受学会的各级各类奖励、项目的申报和获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学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3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开展学术活动

(九) 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或邮件等多渠道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学风正派;

  2. 热心本学会工作,并能参加本学会实际工作;

  3. 热心支持本学会;

  4. 在动物学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和聘任;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本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连续两次未请假不出席会议者,作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热心本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组织执行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学科竞赛相关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对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六)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账务由南京师范大学账务处代管。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省科协和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由理事会在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会徽为圆形,中部为白鱀豚图案,外环为本学会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923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